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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商品交易所 废钢现货挂牌交易细则(试行)

更新时间:2025-12-01    来源:   浏览次数: 353
 

天府商品交易所

废钢现货挂牌交易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天府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废钢现货挂牌交易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废钢现货挂牌交易、结算、交割以及风险控制等适用本细则。交易所、交易商、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指定检验机构以及相关人员等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上市商品和交易时间

第三条       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废钢现货须符合天府商品交易所废钢质量标准规定。具体商品参数详见交易所网站公布的《废钢现货挂牌参数表》。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废钢参数,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       废钢现货挂牌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详细交易时间见《废钢现货挂牌参数表》。

 

第三章 废钢现货挂牌交易管理

第五条       废钢现货采用挂牌方式交易。挂牌交易是买方(或卖方)挂牌后,符合资格的卖方(或买方)摘牌成交的业务活动。

挂牌是指买方(或卖方)在交易所交易平台发布需要买入(或卖出)废钢的品种、名称、规格、交割仓库、价格、数量等信息。

应价是指卖方(或买方)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对挂牌商品价格作出的接受应允。

第六条       挂牌交易流程:

(一)挂牌

符合资格的买方(或卖方)交易商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将其准备买入(或卖出)的废钢对应的交易信息(包括规格、数量、品种等)通过交易平台发布进行挂牌。

挂牌后,挂牌方有权修改未被摘牌部分挂牌指令的价格或撤销未被摘牌的挂牌指令。

(二)应价成交

摘牌方查询挂牌信息后,可以选择应价成交或议价成交。

应价成交是指摘牌方查询挂牌信息,确定废钢挂牌信息并认可挂牌价格、输入交易数量后,进行摘牌。

摘牌方发出的摘牌指令应包括摘牌数量、价格、买卖方向及交货日期等信息。

(三)交割

废钢现货合同形成后,合同不可转让,不可撤销,按合同约定日期进入交割环节。

第七条       废钢现货挂牌交易可以采用公开交易和定向交易的方式。

(一)公开交易是指一方交易商挂牌后,符合资格的其他交易商均可参与摘牌的交易方式;

(二)定向交易是指一方交易商挂牌后,指定交易商才能摘牌的交易方式。

第八条       废钢现货挂牌交易采用全款现货的方式。卖方交易商应当按照成交数量交付对应的全部货物,买方交易商应当按照成交数量交纳全额货款。

第九条       废钢现货挂牌交易须以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易单位整数倍进行。最小交易单位见《废钢现货挂牌参数表》。

第十条       交易商参与废钢现货挂牌交易应按交易所规定交纳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收取比例详见《废钢现货挂牌参数表》。交易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调整交易手续费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第十一条   交易所对进行废钢现货挂牌交易的买卖双方交易商进行每笔结算。

第十二条   交易所认证指定结算银行协助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交易结算服务。指定结算银行具体管理规定及结算风险控制措施详见《天府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和《天府商品交易所结算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每笔交易完成后,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和有关规定对交易商货款、手续费等款项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货款结算服务。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式。

第十五条   交易成交后,根据约定的交割时间,卖方交易商按照成交价计算出的金额收取货款;买方交易商按照成交价计算出的金额支付货款。

第十六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以通过交易平台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对结算数据有异议的,应不迟于次交易日上午8:30,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如双方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均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双方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废钢现货挂牌交易实行每笔交割。交易达成后,交易所为买卖双方交易商办理货物交割。

第十八条   交易所认证指定交割仓库协助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仓储和交割服务。指定交割仓库具体管理规定及交割风险控制措施详见《天府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及《天府商品交易所交割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废钢现货商品交割方式分为仓单交割、协议交割和车板交割。

(一)仓单交割是指卖方提交指定交割仓库《注册仓单》,买方在指定交割仓库验收《注册仓单》项下货物,买卖双方完成货物交收并通过交易平台结算货款的交割方式。

(二)协议交割是指买卖双方在成交后,自行协商货物交收、货款支付等事项,经交易所批准后自行完成货物交收和货款结算的交割方式。

(三)车板交割是指卖方在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货物给买方验收,买卖双方完成货物交收并通过交易平台结算货款的交割方式。

第二十条   买卖双方可在交割时选择以仓单交割或协议交割方式完成交割。协议交割须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批准,未协商一致或未被批准的按仓单交割方式进行交割。

第二十一条       卖方选择交割方式为仓单交割的,交货地点必须是交易所认证的指定交割仓库,并完成商品入库和取得《注册仓单》。交割商品入库,仓单开具和仓单注册按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注册仓单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仓单交割流程:

(一)交易合同进入交割期,买方作付款操作,在1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额货款并申请货物交收;买方申请交收后,卖方作配货操作,选择交货方式为仓单配货,并在1个工作日内提交全额《注册仓单》。买方超期未支付货款或卖方超期未提交《注册仓单》的视为违约;

(二)买方在交易平台申请提货(可选择提货出库或仓单过户),交易所审核买方提货申请及提货方式、指定提货人等相关信息。买方申请提货出库的,交易所为买方开具《提货单》,并推送提货手续到指定交割仓库,通知仓库作好出库准备;买方申请仓单过户的,交易所将卖方《注册仓单》在交易平台内过户给买方,并通知指定交割仓库;

(三)买方取得《提货单》或《注册仓单》后,须由指定提货人在一个月内,凭《提货单》或《注册仓单》及提货人、提货车辆相关证件,到指定交割仓库验收货物,并办理提货或转存手续。指定交割仓库经审核无误后,为买方办理提货或原库转存;

(四)若买方对货物数量、质量无异议,须在交易平台确认收货,如有异议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异议申请。买方超期未确认收货或未提出异议,均视为买方已收货无误;

(五)买方确认收货后,卖方在交易平台确认收款,如有异议须提交异议申请。卖方确认收款后,交易所为买卖双方办理相应的交易资金结算;

(六) 如须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卖方收到货款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给买方,并在交易平台作开票操作。买方收到发票后,须在交易平台确认已收到发票,如有异议须提交异议申请。买方自收取发票(当面交付的,以签字接收为准;邮寄的,以邮件签收为准)后五个工作日未确认收票或未提出异议的,均视为买方已收到符合要求的发票;

(七)买方确认收取发票后,交易所为买卖双方办理相应的交易资金结算。

第二十三条       协议交割流程

(一)交易合同进入交割期,买卖双方交易商共同向交易所申请办理协议交割;

(二)交易所受理协议交割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通知买卖双方自行办理交割;

(三)买卖双方自行办理货物交收、货款结算和发票开具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仓单交割过程中若买方交易商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须在交易平台提交异议申请(若交割商品数量较大时,买方可向交易所申请延长提交异议的期限)。买方按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须在提出异议之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检验机构的检验时间,不计算在内)向交易所提交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交易所以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作为判定商品是否符合要求的依据。买方逾期未提交检验报告的,视为对该批交割商品质量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       协议交割发生数量、质量、发票等异议的,由买卖双方自行处理和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交割过程中,交割违约处理按《天府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将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确定商品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如发生交割异议,交割货款给付时间顺延至异议处理完毕。协议交割发生数量、质量、发票等异议的,由购销双方自行处理和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应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交割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告,具体以商品交易细则的规定为准。交易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调整交割手续费标准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   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交易所制定和实行风险管理措施,控制交易风险。

第三十一条       风险管理制度包括:

(一)全款现货制度。卖方交易商应当按照成交数量交付全部货物,买方交易商应当按照成交数量交纳全额货款。

(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电话或约见方式实施谈话提醒、对部分或者全部交易商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警示和化解风险,维护交易商合法权益。风险警示措施,不得作为对具体价格走势的暗示或者干涉。

(三)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发布其它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为保障交易安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措施

(一)暂停个别交易商部分或全部现货挂牌交易;

(二)交易所认为应采取的其它措施。

第三十三条       交易所接受交易商关于风险控制的各类建议,根据市场反应及时研究和决定风险控制措施,保障交易安全。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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